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677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创业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岽晓,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兆丰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清湖路72栋511室。
法定代表人:刘柳。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兆丰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商标注册号为“Lenovo”商标(第3462586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