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5民初6163号原告:珠海赫基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8559(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徐乘,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艳坚,广东众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小华,女,196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
原告珠海赫基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小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
原告珠海赫基服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赫基服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赫基服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珠海赫基服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