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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嫩公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范瑞通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0102民初8144号
案件名称粉嫩公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范瑞通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粉嫩公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范瑞通;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陕西乐康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2民初8144号原告:粉嫩公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清路1号院6号楼5层1单元601。

法定代表人:刘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江雄,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丽,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乐康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六路旺景国际大厦一幢一单元11层11111-07房。

法定代表人:范瑞通。

被告:范瑞通,男,197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

原告粉嫩公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乐康源商贸有限公司、被告范瑞通、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

原告粉嫩公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粉嫩公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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