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6民初9147号原告: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奥威路**2-201。
法定代表人:李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汉光,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包福天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书院南街**院**楼**1417。
法定代表人:梅远芳。
被告:北京卢沟桥酒厂,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地区白庄村div>法定代表人:姜运海。
原告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包福天下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卢沟桥酒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