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3841号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彩霞,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鹏伟,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志敏,男,汉族,1981年6月14日生,住陕西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志敏、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各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敏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陶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