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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肖隆侵害商标权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404执2169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肖隆侵害商标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肖隆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404执2169号申请执行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肖隆,女,汉族,1990年10月17日生,住湖南省华容县。

申请执行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肖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404民初12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告肖隆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肖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含原告为本案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三、驳回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为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肖隆负担,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因被执行人肖隆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等执行材料,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

本院遂展开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进行调查。

经查,被执行人肖隆名下无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

被执行人肖隆名下有零星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其银行账户(冻结到期日2020年8月15日),但因余额较少,本院暂不予处置。

本院于2019年9月5日将被执行人肖隆限制高消费,后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现肖隆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下落不明。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执行措施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

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

因被执行人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404民初129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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