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民终17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都区富源五金厂,经营场所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小纪镇朱合村刘贞组80号。
经营者:黄国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耐上炯五金模具厂,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凤溪)凤星路1588号3幢-3。
投资人:周国荣,该厂总经理。
上诉人江都区富源五金厂(以下简称富源五金厂)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耐上炯五金模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1民初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富源五金厂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富源五金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都区富源五金厂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江都区富源五金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