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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高茂贵贸易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民辖终306号
案件名称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高茂贵贸易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高茂贵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民辖终3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66号中关村东升科技园B-6号楼B座二层B201、B202室。

法定代表人:高禄峰,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高茂贵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世纪大道21-1#205室。

法定代表人:臧传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恩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高茂贵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某公司),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初24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纳恩博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关于天猫公司为该案适格原审被告的认定有误,针对天猫公司的诉讼请求不应与确认不侵权的诉讼请求合案审理,因此不能依据天猫公司住所地确定本案管辖权。

另外,仅凭高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其被投诉行为(即其在天猫公司网站上许诺销售型号为TTD、S1、K5的涉案阿尔郎平衡车的行为)的侵权行为地位于原审法院的管辖范围内。

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高某公司答辩称,本案为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属于侵权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进行管辖。

本案中,纳恩博公司通过向天猫公司发起投诉,天猫公司认为高某公司申诉失败而导致被诉侵权产品的链接被删除,这一结果是纳恩博公司与天猫公司共同导致的,因此高某公司对天猫公司提出了恢复链接等具体诉讼请求,故天猫公司是本案适格的原审被告。

同时浙江省永康市作为被诉侵权产品的发货地亦是侵权行为地。

因此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和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本案均享有管辖权。

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与侵害专利权权纠纷相同,两者均需要对权利人是否享有合法权利、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等进行实体审理,故确认不侵害专利权诉讼属于侵权纠纷,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地域管辖,即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高某公司提供的初步证据证明天猫公司针对纳恩博公司的投诉行为删除了涉案商品链接,高某公司针对天猫公司又提出了明确的诉讼请求,故天猫公司是本案适格的原审被告。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因此,原审法院作为天猫公司住所地且享有专利纠纷案件管辖权的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综上,纳恩博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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