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2民初946号原告:宁波市洋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朗霞街道龙王堂村三进屋1号。
法定代表人:鲍林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运锋,上海协力(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大群烟具厂,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三溪工业园新宁路8号(第2幢第5层)。
法定代表人:王宝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敏华,温州共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宁波市洋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大群烟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洋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洋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洋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