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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改云、蕲春中艾堂商贸有限公司、蕲春艾蕲忆艾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执730号之一
案件名称史改云、蕲春中艾堂商贸有限公司、蕲春艾蕲忆艾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史改云;蕲春中艾堂商贸有限公司;蕲春艾蕲忆艾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执7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史改云,女,汉族,1993年9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滑县。

被执行人蕲春中艾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蕲春县蕲州双美苎麻厂院内一栋103号。

法定代表人张程雄。

被执行人蕲春艾蕲忆艾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蕲春县蕲州双美苎麻厂院内一栋103号。

法定代表人甘璐。

史改云与蕲春中艾堂商贸有限公司、蕲春艾蕲忆艾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1民初124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758元,执行费为人民币61元。

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不动产、证券等情况,被执行人名下均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已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张程雄、甘璐采取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布控强制措施。

截止到今日,被执行人尚欠案款为人民币10758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该债务。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向申请执行人回告了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举证可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1执730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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