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民初1909号之一原告:澳汰尔工程公司,住所地美国密歇根州特洛伊市大比佛路1820号。
法定代表人:HwardMorof,该公司首席财务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志刚,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兴星,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卡仕福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经济开发区凤华路18号2幢C208。
法定代表人:戴琼瑶。
被告:优华(南京)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马群街道紫东路2-3号C5栋501室。
法定代表人:杨茂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澳汰尔工程公司与被告南京卡仕福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优华(南京)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澳汰尔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澳汰尔工程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澳汰尔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澳汰尔工程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