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2执395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陌凛工艺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1MA28Y7221U),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中大河南侧田胡西侧(风水墩2号)。
法定代表人:潘云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龙洋,宁波市鄞州盛飞专利代理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张向飞,宁波市鄞州盛飞专利代理事务所。
被执行人:义乌市东恒玩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782MA28P58X9J),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贝村路191号4楼。
法定代表人:余建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浙江陌凛工艺品有限公司与义乌市东恒玩具有限公司犯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2民初182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陌凛工艺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19年09月11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义乌市东恒玩具有限公司赔偿浙江陌凛工艺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被执行人销毁库存产品及专用制造模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但均因无法投递而退回。
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义乌市东恒玩具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义乌市人民法院对其名下不动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承办人11月5日在1688网站搜索到“义乌市东恒玩具有限公司”,通过阿里旺旺联系卖家余建勇,但其表示:1、他们公司没有侵权行为。
2、东恒玩具有限公司不存在。
随后就再也不作理会。
截至2019年12月19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义乌市东恒玩具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2执39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