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3民初5059号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光路2号2栋201。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洁芳,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北京市盈科(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美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中大银泰城7幢821幢。
法定代表人:黄俊贤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冰,系公司股东。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林,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祎祎,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亦浓公司)诉被告杭州美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佳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花亦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洁芳、陈勇,被告美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冰,被告天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祎祎到庭参加诉讼。
庭审中,鉴于被控侵权商品链接已经删除,原告花亦浓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天猫公司的起诉,本院业已作出口头撤诉裁定。
后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美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