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著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下架索赔

专业软件著作权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判赔金额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山东凯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简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1民初3567号
案件名称山东凯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简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凯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王乐峰;山东简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民初3567号原告:山东凯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姜学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万军,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乐峰,男,197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被告:山东简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乐峰,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桥民,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浩,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凯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乐峰、山东简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山东凯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并在侵权范围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原告损失140万元;

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3.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因制止两被告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6年4月至2018年3月创作并测试完成了有关机动车环保检测系列软件,其中部分软件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登记,原告对上述软件享有著作权。

被告王乐峰为原告股东,时任原告技术团队负责人,未经原告许可,利用职务之便,擅自抄袭、复制上述软件,以被告山东简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义登记《机动车环保尾气检测系统》等系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非法获利140余万元,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原告提起诉讼必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作品侵害其著作权,但未明确并提供其享有著作权的具体作品,原告起诉依据的权利基础并不充分,其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不具体,不能确定其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山东凯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软著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下架索赔

专业软件著作权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判赔金额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