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735号原告:顾增权,男,1985年5月2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北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永辉,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晓愉,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罗湖区博斯悦数码商行,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田心社区宝岗154号田心大厦2304。
经营者:江甲寅。
被告:深圳智音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福强社区华强北路1016号宝华大厦A座301。
法定代表人:江甲寅。
原告顾增权与被告深圳市罗湖区博斯悦数码商行、深圳智音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63013××××.4,名称:音响(Q3))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顾增权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顾增权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增权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