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执1439号 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管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即墨市金口镇潘津商店,住所地即墨市。
经营者:潘津。
被执行人:潘津,男,199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桥下镇东村。
上列当事人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2民初3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7501元。
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财产信息。
经督促,被执行人潘津主动将案款人民币7501元、执行费50元转账至本院。
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2民初37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