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民初2253号原告:温州市约书亚企业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信河街周宅祠堂34号一楼北首。
法定代表人:滕刘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俐,福建国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祺,福建国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云帐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花神庙10号02栋6楼618室。
法定代表人:薛兴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北京国枫(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温州市约书亚企业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云帐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
原告温州市约书亚企业代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温州市约书亚企业代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约书亚企业代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温州市约书亚企业代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