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679号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兴路97号凯杰达工业区6栋4层。
法定代表人:朱天舒。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耀鹏,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慧,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诚兴逸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华联社区老围新村二巷4号102。
法定代表人:刘付秀燕。
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诚兴逸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82044××××.7,名称:一种红外感应车载无线充电装置)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已达成和解。
据此,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