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民初1175号 原告:项伟斌,男,197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昌旦,温州共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永嘉县桥下镇雅品五金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324MA299A240D)。
住所地:温州市永嘉县桥下镇六岙村。
经营者:蔡克学。
本院在审理原告项伟斌与被告永嘉县桥下镇雅品五金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项伟斌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项伟斌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项伟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项伟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