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2知民初405号原告:王四平,男,197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峰,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瑶瑶,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绿恩塑料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跃龙街道模具城内。
法定代表人:张才英,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王四平与被告宁波绿恩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诉讼过程中,原告王四平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四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四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四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