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3知民初473号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茌平县振兴街道中心街3579号。
法定代表人:刘先斌,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东,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平县富晓副食店。
经营场所:镇平县城关镇中山街中段。
经营者:杨富晓。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镇平县富晓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