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696号原告:深圳市微星视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固戍二路星辉科技园F栋星辉科技园F栋501。
法定代表人:陈育添。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胜攀,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加夕,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恒达优品电子商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发北路明通数码城A1-032。
经营者:韩仰优。
原告深圳市微星视道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福田区恒达优品电子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730104030.1、名称:翻译棒)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深圳市微星视道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微星视道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