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1民初1951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501200910192921。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福建佐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501201510685730。
被告:张小莲,女,197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小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