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民初2611号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低塘街道历山村。
法定代表人:漆明贵,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蕴,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鼓楼区臻快百货超市,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环城办事处苏北农贸市场内。
经营者:李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荣荣,江苏敏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鼓楼区臻快百货超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9年11月28日,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