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民初224号 申请人:黄国林,男,197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申请人:淄博多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128号(乐都汇购物中心L1F0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C。
法定代表人:黄翠萍,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箪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车轮山路88号佳沃大厦14楼1-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U1A。
法定代表人:葛莉,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瑞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滨海大道17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6。
法定代表人:葛莉,董事。
被申请人:葛莉,女,198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黄岛区。
被申请人:张店大桓快餐店,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鑫城中心2号楼。
经营者:巩瑞贤,男198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黄国林、淄博多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青岛箪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青岛瑞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葛莉、张店大桓快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黄国林、淄博多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箪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青岛瑞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葛莉、张店大桓快餐店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外人唐萍萍以其名下坐落于淄博市张店区颐丰花园颐馨园10号楼2单元1层东户,产权证号为02-1119109的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国林、淄博多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案外人唐萍萍名下坐落于淄博市张店区颐丰花园颐馨园10号楼2单元1层东户,产权证号为02-1119109的房屋。
二、冻结被申请人青岛箪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青岛瑞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葛莉、张店大桓快餐店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黄国林、淄博多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