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1598号之一 原告:澳汰尔工程公司(AltairEngineering,Inc),住所地美国密歇根州特洛伊市,大比弗路1820号(1820E.BigBeaverRd,Troy,Michigan,America)。
法定代表人:HwardMorof,该公司首席财务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兴星,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星灿,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霆(合肥)动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始信路62号动力电池厂房。
法定代表人:周鹏,职务不详。
被告:幂能(合肥)动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蓬莱路1551号。
法定代表人:周鹏,职务不详。
被告:幂源(合肥)动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蓬莱路1551号2#厂房。
法定代表人:周鹏,职务不详。
原告澳汰尔工程公司与被告华霆(合肥)动力技术有限公司、幂能(合肥)动力技术有限公司、幂源(合肥)动力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
澳汰尔工程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以其与华霆(合肥)动力技术有限公司、幂能(合肥)动力技术有限公司、幂源(合肥)动力技术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澳汰尔工程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澳汰尔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600元,减半收取11800元,由原告澳汰尔工程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