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民终22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傅红诚,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福建省南安市,经营场所重庆市南川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美荣,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傅红诚因与被上诉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3民初17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傅红诚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傅红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傅红诚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傅红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