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民终15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迈立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庄桥街道河东路136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邓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义康,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瑞典,男,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王建,北京志霖恒远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上诉人宁波迈立杰电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瑞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2民初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宁波迈立杰电子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宁波迈立杰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宁波迈立杰电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宁波迈立杰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