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73民初569号原告:北京天达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91号7号楼三层C11。
法定代表人:马东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欢庆,男,1982年7月27日出生,住北京市门头沟区,北京天达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大唐呼伦贝尔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谢尔塔农牧场八队。
法定代表人:褚洪波,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天达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唐呼伦贝尔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受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天达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天达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天达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8元,减半收取384元,由原告北京天达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