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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开县楚秀五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渝02民初3615号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开县楚秀五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开县楚秀五金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2民初3615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杰,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县楚秀五金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九龙社区百成街人民路20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320448090A。

经营者:王楚秀,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县楚秀五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因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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