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黑03民初83号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8-1号。
法定代表人:文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成志,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鸡西市鸡冠区拾一黑鸭鸭货店(原鸡西市鸡冠区洪文汉味鸭货店),经营地点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上东国际生态名苑第11栋1楼1层1号。
经营者:刘洪文,男,199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桂兰,黑龙江盛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鸡西市鸡冠区拾一黑鸭鸭货店(原鸡西市鸡冠区洪文汉味鸭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周黑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成志,被告拾一黑鸭的经营者刘洪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桂兰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包括停止使用与原告店铺近似的包装、装潢,停止使用“周黑鸭”等一系列原告特有的服务及商品名称等;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000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交通住宿费等);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旗下经营的“周黑鸭”品牌,是国内市场领先的小食品连锁品牌。
2011年5月2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批复,原告的“”注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此外,原告还注册使用了其他“周黑鸭”系列商标,包括但不限于第6313764号“”注册商标、第7936086号“”注册商标。
原告经营的“周黑鸭”品牌,自2002年创始人周富裕先生在武汉设立第一家门店以来,坚持“质量第一,信誉至上”的经营理念,结合网上销售渠道,深入渗透华北、华东、西南区域并拓展至天津、浙江和江苏,其产品在行业内得到极高评价也受到广大消费者的广泛认可。
2016年,“周黑鸭”系列品牌在香港联交所上市。
原告在国内各地区实际经营及管理的线下实体门店数百家,覆盖中国大部分地区。
其推出的卤鸭、鸭副产品以及卤制蔬菜一经上市,经众多明星及知名博主推广,与知名影视IP、广告媒体等合作,并通过微信、微博等渠道广泛传播,迅速引爆市场,深受消费者喜爱。
经调查发现,被告在其线下、线上经营活动中大量使用原告合法享有的“周黑鸭”系列商标,其未经许可即在同种类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相类似商标的行为已经严重的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而且原告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特有的包装、装潢、服务名称、商品名称,经过广告宣传和市场推广,在消费者心目中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印象及与原告一一对应的关联关系,具有广泛的市场知名度并为公众所知悉,因此被告滥用“周黑鸭”系列商标是利用原告知名度获取超额利润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商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不仅损害原告长期积累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而且损害原告和消费者的财产权益。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及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原告在调查取证期间,被告确实存在使用过周黑鸭公司注册商标的行为,但使用时间短,仅不到半年,且经营者年龄较小,缺乏相关商品商标专用权等相关法律知识,其使用原告的商标属过失行为。
且在原告调查取证后,已将店内涉及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的所有装潢设施及货品包装均进行了更换,并在2019年9月将鸡西市鸡冠区洪文汉味鸭货店名称更换为鸡西市鸡冠区拾一黑鸭鸭货店。
故原告的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实际损失的具体数额,原告的第三项诉讼请求也不成立。
综上,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中(2016)鄂琴台内证字第10163号公证书、证据二(2015)鄂琴台内证字第15928号公证书、证据三(2018)鄂琴台内证字第8705、8706号公证书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
证据四(2019)黑哈国证内民字第14231号公证书、证据五公证费发票的真实性;证据六(2016)鄂琴台内证字第10167号公证书,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中(2016)鄂琴台内证字第10166号公证书与本案无关,故本院不予认证。
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四的证明目的有异议,结合证据内容,本院对黑龙江省哈尔滨国信公证处公证人员谷某、蔺某于2019年6月14日10时1分与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光宇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上东国际生态名苑第11栋1楼1层1号的汉味黑鸭周黑鸭店,刘光宇以普通消费者身份消费34元的消费事实予以确认。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五的证明目的有异议,但其异议理由不成立,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五的证明目的予以确认。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一拾一黑鸭招牌照片一张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有异议,被告能提供原件供本院核对,故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结合该证据,本院仅对案涉经营招牌变更为拾一黑鸭的事实予以确认,对其他证明目的不予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取得第6313764号“”商标注册证,核定适用商品(第29类):死家禽、板鸭、蛋、牛奶制品、干食用菌、豆腐制品(截止),注册有效期限自2010年10月7日至2020年10月6日止。
经商标局核准,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还取得了第7936086号“”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第29类):肉、腌肉、死家禽、板鸭、鱼制食品、海参(非活)、蛋、食用油脂、豆腐制品(截止),注册有效期限自2012年10月28日至2022年10月27日止。
2011年5月27日,商标局作出《关于认定“周黑鸭ZHOUHEIYA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认定湖北周黑鸭食品有限公司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29类板鸭、肉、非活家禽商品上的“周黑鸭ZHOUHEIYA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商标图样为:“”。
2013年7月25日,商标局核准第7936086号商标注册人变更为周黑鸭食品有限公司。
2013年10月24日,商标局核准第6313764号商标注册人变更为周黑鸭食品有限公司。
2015年5月27日,商标局核准第6313764号、第7936086号商标注册人变更为周黑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月6日,商标局核准第6313764号、第7936086号商标转让给受让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2019年6月14日10时1分,黑龙江省哈尔滨国信公证处公证人员谷某、蔺某与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光宇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上东国际生态名苑第11栋1楼1层1号的汉味黑鸭周黑鸭店,刘光宇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消费34元,至2019年6月14日10时4分,刘光宇的消费过程结束,消费过程由谷某、蔺某进行保全并制作了《现场工作记录》,黑龙江省哈尔滨国信公证处对此作出(2019)黑哈国证内民字第14231号公证书,原告支付公证费950元。
该公证书后附照片显示,该店店招、宣传卡片、玻璃门宣传单及微信支付牌等处使用了“”商标,室内墙壁装饰、墙壁价格表及包装袋等处均使用了“”商标。
本案庭审时,被告举示的证据仅显示店招已更换为拾一黑鸭,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店内未使用原告享有商标权的商标。
原告在鸡西范围内未设立官方专营店。
另查,鸡西市鸡冠区洪文汉味鸭货店成立于2018年11月26日,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刘洪文,经营范围:熟食、预包装食品、零售,经营场所: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上东国际生态名苑第11栋楼1层1号。
2019年9月16日,鸡西市鸡冠区洪文汉味鸭货店变更名称为鸡西市鸡冠区拾一黑鸭鸭货店。
再查,湖北世纪愿景商贸有限公司与武汉首席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武汉龙行天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总冠名赞助协议及“2012王力宏武汉演唱会”总冠名补充协议,约定周黑鸭为总冠名企业品牌,宣传用画面及相关文字均需使用周黑鸭三个字或周黑鸭logo等。
湖北世纪愿景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瑞格嘉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开展电影《变形金刚4》合作的合作备忘录”,约定植入周黑鸭产品包装盒及食品的镜头,周黑鸭获得电影《变形金刚4》的平面素材进行海报制作、网站设计及地面活动宣传;
视频素材进行视频广告的制作及投放等。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二、被告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及赔偿数额的确定。
关于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原告作为第6313764、第7936086号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在商标有效期内,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商标局于2011年5月27日认定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29类板鸭、肉、非活家禽商品商店“周黑鸭ZHOUHEIYA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根据在案证据可见,涉案店铺招牌、室内装修等处的商品描述使用了相关图文标识,根据使用的位置、方式,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
经对比,案涉店铺的店招、玻璃门上宣传单、室内墙壁装饰、墙壁价格表、包装袋、宣传卡片及微信支付牌等处使用的起主要识别作用的字样与原告第6313764号“”第7936086号“”注册商标相同。
涉案店铺销售的商品包括涉案权利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类别,鉴于涉案权利商标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涉案店铺上述使用方式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以为其所销售商品来源于原告或者涉案店铺与原告之间存在特定的联系,本院认定涉案店铺上述商标使用行为侵害了原告对涉案权利商标享有的商标专用权。
原告主张被告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由于上述侵权行为能够为商标法所调整,且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
被告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及赔偿数额的确定。
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关于本案的赔偿金额,由于原告未能提供其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具体损失,也未有证据证明被告侵权获利情况,依据原告申请,综合考虑涉案商标及其产品的知名度、被告的侵权主观过错、地理位置、经营规模与侵权时间、行业正常市场利润、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实际发生的费用等因素,依法酌定赔偿额为13,000元。
综上,被告使用“周黑鸭ZHOUHEIYA”标识,侵害了原告第6313764号、第7936086号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六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鸡西市鸡冠区拾一黑鸭鸭货店(原鸡西市鸡冠区洪文汉味鸭货店)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侵害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第6313764号、第7936086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鸡西市鸡冠区拾一黑鸭鸭货店(原鸡西市鸡冠区洪文汉味鸭货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3,000元;
三、驳回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175元,被告鸡西市鸡冠区拾一黑鸭鸭货店(原鸡西市鸡冠区洪文汉味鸭货店)负担1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 颖审判员 洪 明审判员 李凤霞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李佳纬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一)停止侵害;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六)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第二款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六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第十六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