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147熊启平、王任德等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3刑初147号
案件名称147熊启平、王任德等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熊启平;王任德;陈芝森;梁益明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苏03刑初14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熊启平,男,198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住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九江市修水县。

2018年3月15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20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取保候审。

2019年3月29日经贾汪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2019年11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至今。

辩护人吴勇,江苏京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任德,男,198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住湖北省黄冈市罗田县。

2018年3月15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20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29日经贾汪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至今。

2019年11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至今。

辩护人余斌,湖北胜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芝森,男,198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住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

2018年3月15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20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取保候审。

2019年3月29日经贾汪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2019年11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至今。

辩护人曹磊,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徐梦頔,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梁益明,男,198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

2018年4月28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取保候审。

2019年3月29日经贾汪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2019年11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至今。

辩护人夏意东,江苏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徐检四部刑诉﹝2019﹞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启平、王任德、陈芝森、梁益明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志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启平、王任德、陈芝森、梁益明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被告人熊启平、王任德、梁益明成立乐清市威特利气动工具有限公司,后被告人陈芝森于2014年6月加入该公司,被告人梁益明于2016年10月退出该公司,2013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熊启平、王任德、陈芝森、梁益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该公司生产假冒明治、岩田、佐克注册商标的喷枪后,向高某、雷某、梁某销售,共计销售人民币31万余元,其中被告人陈芝森参与期间销售金额为人民币28万余元,被告人梁益明参与期间销售金额为人民币27万余元。

2018年3月15日,被告人熊启平、王任德、陈芝森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18年4月28日,被告人梁益明主动到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投案,被告人熊启平、王任德、陈芝森、梁益明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被依法查扣的侵权商品等物证,二、注册商标的商标权证书等书证。

三、证人高某、雷某、梁某等人证言,被害单位出具的鉴定书等陈述,五、被告人熊启平、王任德、陈芝森、梁益明的供述与辩解。

六、公安机关制作的搜查、辨认等笔录。

七、银行卡交易记录、发货明细等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所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启平、王任德、陈芝森、梁益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熊启平、王任德、陈芝森、梁益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3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益明犯罪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刑法第67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熊启平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5万元,王任德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5万元,陈芝森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5万元。

梁益明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6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熊启平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被告人熊启平的辩护人提出:1、熊启平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2、熊启平认罪认罚,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

综上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王任德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被告人王任德的辩护人提出:王任德系从犯,应当减轻、从轻处罚。

王任德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其主观恶性不大,请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芝森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被告人陈芝森辩护人提出:陈芝森构成坦白,系初犯、偶犯,没有其他违反犯罪活动,主观恶性较小且已经取得了被害单位谅解,自愿认罪认罚。

请求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梁益明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被告人梁益明辩护人提出:梁益明开始创建企业是为了创造自己的品牌,后来主动退出,主观恶性较小,具有自首情节,且在检察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请从宽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人熊启平、王任德、梁益明合伙成立乐清市威特利气动工具厂,后被告人陈芝森于2014年6月加入该合伙,被告人梁益明于2016年10月退出该合伙,2013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熊启平、王任德、陈芝森、梁益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该工具厂生产假冒明治、岩田、佐克注册商标的喷枪后,向高某、雷某、梁某销售,共计销售人民币31万余元,其中被告人陈芝森参与期间销售金额为人民币28万余元,被告人梁益明参与期间销售金额为人民币27万余元。

2018年3月15日,被告人熊启平、王任德、陈芝森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18年4月28日,被告人梁益明主动到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投案。

被告人熊启平、王任德、陈芝森、梁益明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依法查扣的侵权商品等物证照片,注册商标的商标权证书等书证,证人高某、雷某、梁某等人证言;

被害单位出具的鉴定书等陈述;

被告人熊启平、王任德、陈芝森、梁益明的供述与辩解;

公安机关制作的搜查、辨认等笔录;

银行卡交易记录、发货明细等电子数据等。

四名被告人上述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启平、王任德、陈芝森、梁益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四名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均其主要作用,均系主犯。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熊启平、王任德、陈芝森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同时认罪认罚,积极退赔获得被害人谅解,本院决定对其从轻从宽处罚。

被告人梁益明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同时认罪认罚,积极退赔获得被害人谅解,本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考虑到四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亦不会对所在社区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熊启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十万五千元已向本院缴纳,剩余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王任德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陈芝森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梁益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向本院缴纳)。

五、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及标识予以没收。

被告人熊启平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违法所得已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陈芝森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违法所得已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