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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树卫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3刑初134号
案件名称侯树卫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侯树卫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苏03刑初134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树卫,男,1987年07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河北省邢台市威县(户籍所在地:)。

2019年03月15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取保候审。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徐检四部刑诉【2019】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树卫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志远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侯树卫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至2017年5月,被告人侯树卫从山东临清某市场,购买明知是假冒SKF公司的SKF注册商标,和假冒日本精工株式会社(日本)的NSK注册商标的轴承,销售给刁某(已判决),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2万余元。

2017年3月12日,被告人侯树卫在河北省临西县公安局大桥公安检查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提供了认定上述事实的全部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侯树卫违反国家商标管理制度,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侯树卫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希望人民法院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至2017年5月,被告人侯树卫从山东临清某市场,购买明知是假冒SKF公司SKF注册商标的轴承和假冒日本精工株式会社(日本)的NSK注册商标的轴承,并销售给刁某(已判决),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2万余元。

2017年3月12日,被告人侯树卫被公安机关查获。

另查明,第1203148号“SKF”商标注册人是SKF公司,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包括滚珠轴承、滚柱轴承;

滑动轴承等;

第99790号“NSK”商标注册人为日本精工株式会社(日本),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包括线性运动轴承、液压轴承、局部滚动轴承等。

被告人犯罪期间,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依法被查扣的侵权商品、银行卡、微信交易记录、被害单位的陈述、证人刁某、赵某的证言、商标注册证、被告侯树卫的供述与辩解、公安机关制作的搜查、辨认笔录等。

被告人当庭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树卫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侯树卫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亦不会对所在社区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侯树卫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经由公安机关扣押,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侯树卫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违法所得已经由公安机关扣押,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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