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知民初403号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668号之二51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59D7PF67。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男,汉族,1992年5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民权县,现住河南省郑州市。
被告:商丘市睢阳区谷春兰手机销售部,经营场所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与南京路交叉口西40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403MA40YQ7F8D。
经营者:谷春兰。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市睢阳区谷春兰手机销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立案。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