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民初570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者,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城市显燕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人民东路南侧密州商贸园24号。
法定代表人:胡培显。
被告:青岛潜水艇建材有限公司(已注销),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一路2-1号-A19。
法定代表人:冯秋香。
本院在审理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诸城市显燕商贸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潜水艇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12日以原告已与被告诸城市显燕商贸有限公司达成和解,被告青岛潜水艇建材有限公司已注销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诸城市显燕商贸有限公司作为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者,已与原告达成和解,被告青岛潜水艇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注销,原告以上述两项理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