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知民初517号原告:中海油山东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银川东路9号9-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7372403758。
法定代表人:李玉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俊萍,河南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柘城县张桥乡轩庄加油站,住所地河南省柘城县张桥乡轩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4MA3XG36KXX。
投资人:轩伟。
原告中海油山东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柘城县张桥乡轩庄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
中海油山东销售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海油山东销售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海油山东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中海油山东销售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