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203民初2772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
法定代表人曾慧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瓦房店市新商业城丛治国家电摊点,经营场所辽宁省瓦房店市新商业城一楼。
经营者丛治国,男,1978年3月30日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被告瓦房店新商业城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文化路。
法定代表人赵文洪。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瓦房店市新商业城丛治国家电摊点、瓦房店新商业城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