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1民初427号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2号9栋1106房,统一社会代码914404000961565942。
法定代表人:陈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看,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晗,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滁州市玖玖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龙蟠大道9号(金鹏.99城市广场)3层商业3001室,统一社会代码91341100MA2NDR807E。
法定代表人:胡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华,该公司员工。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滁州市玖玖娱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