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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石狮坤泓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3949号
案件名称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石狮坤泓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石狮坤泓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3949号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韩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狮坤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进则。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狮坤泓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于2021年4月1日收到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以需补充证据材料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恒阳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祁 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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