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5民初152号之一原告: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朱国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民,黑龙江玉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化县快大茂镇良子足道保健按摩,住所:吉林省通化市通化县。
经营者:邓宁。
原告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通化县快大茂镇良子足道保健按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