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民初2247号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NEXONE3层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松清,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亦海,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莆田市秀屿区月塘美周凤服装店,经营场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月塘镇双告山村双告山368号。
经营者:周美凤。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秀屿区月塘美周凤服装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在未发现该行为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对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