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民初2006号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
被告:莱西市新华联商店,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
负责人:翟秀霞。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莱西市新华联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