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民初708号 原告:夏贤信,男,198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明,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彩云,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萍乡市辉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67。
法定代表人:丁飞波,总经理。
原告夏贤信诉被告萍乡市辉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夏贤信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夏贤信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夏贤信撤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夏贤信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