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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阳谷陈酿酒厂、聊城市东昌府区梁水镇佳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15民初624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阳谷陈酿酒厂、聊城市东昌府区梁水镇佳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阳谷陈酿酒厂;聊城市东昌府区梁水镇佳乐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5民初624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冰,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佳,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阳谷陈酿酒厂,住所地阳谷县经济开发区(原阳谷县西湖工业园)。

投资人:马德存,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新开,男,系山东阳谷陈酿酒厂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正文,阳谷谷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梁水镇佳乐超市,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聊临路梁水镇商场北邻村。

经营者:黄利敬。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阳谷陈酿酒厂、聊城市东昌府区梁水镇佳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9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山东阳谷陈酿酒厂、聊城市东昌府区梁水镇佳乐超市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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