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5民初151号之一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文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章威,黑龙江滨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化市东昌区鸭头王食品店,住所: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经营者:王凤伟。
被告:王凤伟,男,1973年12月8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通化市东昌区鸭头王食品店、王凤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周黑鸭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佟章威、被告通化市东昌区鸭头王食品店王凤伟到庭参加诉讼。
在本院审理过程,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因自身原因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