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624号 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论岘路653,2楼。
法定代表人:徐汶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如春,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徐汶成。
被告:深圳市宜姿美美容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东滨路濠盛商务中心7楼708-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2536243D。
法定代表人:汤秀燕。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宜姿美美容仪器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9年11月6日,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