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26756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金婷,浙江耕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显财,男,199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显财、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立案后,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各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判员 林佩瑶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包 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