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5知民初9号 原告:张天龙,女,1988年11月28日,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被告:合浦晓华餐饮店,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廉州镇民康路11号之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P6X。
经营者:张晓华。
被告:张晓华,合浦晓华餐饮店经营者,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张天龙因与被告合浦晓华餐饮店、张晓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
2019年12月17日,张天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天龙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天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