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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汉中市汉台区小智调料经营部,汉台区品鑫调味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陕07知民初16号
案件名称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汉中市汉台区小智调料经营部,汉台区品鑫调味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汉中市汉台区小智调料经营部;汉台区品鑫调味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陕07知民初16号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

法定代表人:吴炤君,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晓,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中市汉台区小智调料经营部,经营场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经营者:智俊明,男,汉族,生于1968年9月21日,住江苏省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智小伟,男,汉族,生于1996年12月20日,住汉中市汉台区,系智俊明之子。

被告:汉台区品鑫调味品商行,经营场所:汉中市汉台区。

经营者:孙宏驹,男,汉族,生于1966年9月21日,住陕西省勉县。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被告汉中市汉台区小智调料经营部、汉台区品鑫调味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因与汉中市汉台区小智调料经营部、汉台区品鑫调味品商行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现向我院申请撤诉,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负担。

原告多预交的275元予以退还,由其持据来本院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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