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04执2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九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帅,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长治市九景鼎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振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郭振峰,男,汉族,系长治市九景鼎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九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治市九景鼎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郭振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长治市九景鼎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郭振峰的银行存款等进行查询,并在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不动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